在产业布局方面,2009年颁布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珠三角区域内不再规划新建石油裂化管厂。而《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码”,提出: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条(立法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行政区域。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大气考核)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市、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